林业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内容
乐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内容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单位 | 涉案人员 | 违法情况概要 | 处罚文书号 | 案发时间 | 处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非法猎捕 | 无 | 王某某 | 2019年4月18日至4月25日,你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前院用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树鹨一只 | 乐林罚决字[2020]第003号 | 2019年4月 | 乐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5/18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300元 |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林业局或乐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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