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内容
乐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内容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单位 | 涉案人员 | 违法情况概要 | 处罚文书号 | 案发时间 | 处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非法猎捕 | 无 | 单某某 | 2019年9月18日至9月19日,你在胡坨镇港东村东南大坑东北两侧的玉米地里用粘网非法猎捕红喉歌鸲柒只 | 乐林罚决字[2020]第004号 | 2019年9月 | 乐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5/18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2100元 |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林业局或乐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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