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内容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单位 | 涉案人员 | 违法情况概要 | 处罚文书号 | 案发时间 | 处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滥伐林木案 | 无 | 李某 | 2020年5月17日李某误将闫各庄镇国槐21棵采挖 | 乐林罚决字[2020]第013号 | 2020/5/17 | 乐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7/9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8400元,补种幼树105棵 |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林业局或乐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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