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内容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单位 | 涉案人员 | 违法情况概要 | 处罚文书号 | 案发时间 | 处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毁坏林木案 | 无 | 刘某某 | 2020年2月初,刘某某将新寨镇西姜各庄村3棵树木毁坏 | 乐林罚决字[2020]第014号 | 2019年至2020年2月初 | 乐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7/30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 罚款3720元,补种幼树9棵。 |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林业局或乐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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